发表时间 :2022-12-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 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 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 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 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 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采购需求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 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 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 要求,包括交付(实施) 的时间(期限)和地点( 范围) ,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 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 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 确定。
第八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 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 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 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 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 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 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 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 求。
第十条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 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 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 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 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 少于 3 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 一)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 万 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 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 三) 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 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 口产品的项目等;
( 四) 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 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 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 期工作, 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 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第三章 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围绕 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
采购实施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 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
第十三条 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 算、最高 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 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 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 二)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 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 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 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十五条 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充分考 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 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 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 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自主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集 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 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
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 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 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第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 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