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22-12-23
市直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粤财采购〔20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各级预算单位、各县(区)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全面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破除各种不合理的门槛和限制,进一步提升信息获取便利度,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服务质量,充分优化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二、破除壁垒,依法保障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级预算单位在公开采购文件前,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破除歧视性、隐蔽性的政府采购壁垒。各级预算单位要持续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工作,及时将清理情况报送给本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清理结果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集中公开。
三、加强监管,督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各县(区)财政局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管,落实好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相关做法和落实情况请及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反馈。
惠州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4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粤财采购〔2021〕7号
各省级预算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不含深圳市),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我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粤府函〔2020〕357号)要求,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
(一)进一步降低参与门槛。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行“信用+承诺”入驻制。电子卖场不得向供应商收取任何形式的使用费、入场费、交易服务费等费用。简化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材料要求,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名录登记的代理机构,通过申请即可开通广东政采智慧云平台相关操作权限,不需要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明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禁止事项,严禁采购各方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人公开采购文件前,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破除歧视性、隐蔽性的政府采购壁垒,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三)清理纠正妨碍公平竞争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各预算单位持续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集中公开。要定期清理本地区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并对典型案例依法予以集中曝光。
二、进一步提升信息获取便利度
(四)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应标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五)规范完善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专栏公布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全文,并动态更新。各采购单位、各代理机构应按规范信息公开格式,实现从采购计划到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全过程信息按统一规范格式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及时发布。完善对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因的告知内容,包括“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情况及被认定无效投标(响应)的原因,评审得分、排序等”。
(六)提升信息推送及时性精准性。探索利用大数据等技术甄别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及时、精准推送政府采购信息。建立方便快捷、智慧高效的粤采掌上生态,通过小程序等工具,提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简单业务办理及进度查询等功能。
三、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七)简化材料要求。供应商可通过政采智慧云平台、粤商通等多种平台登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简化采购流程和资料提供,探索使用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库数据信息,对于可通过电子证照库共享的营业执照等相关企业证明,不得要求供应商另行提供。
(八)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鼓励采购人取消投标保证金,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取消投标保证金;对于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确需收取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鼓励采购人对诚信供应商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5%。支持供应商以保函代替保证金。
(九)降低供应商参与成本。逐步推动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全省全覆盖,实现在线免费获取采购文件,鼓励远程开标,探索实现远程评标。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信贷支持,健全政府采购